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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系列之正当防卫
时间:2020-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天我们聊一聊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例。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宝马车与一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内一刘姓男子拿出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于某某,之后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刘某某,刘某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某某致刘某某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某某案件。这就是当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8.27昆山龙哥反杀案”。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什么实施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当然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有针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违法行为,不应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贿赂罪等犯罪行为,基于其犯罪性质,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其实施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结合昆山反杀案来看,本案的起因是刘某某持刀追砍于某某,针对于某某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这种侵害显然具有攻击性、紧迫性,倘若于某某不采取反击措施,其人身安全就会遭受损害。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倘若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甚至已经逃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在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就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

  本案中的刘某某对于某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某手持的长刀掉落系意外因素,而非刘某某中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于某某捡反击的行为符合正方防卫的时间要件。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人应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结合本案来说,刘某某持刀追砍于某某,于某某认识到针对他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其次于某某捡起长刀反击刘某某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的目的,保护自己就是于某某防卫意图。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防卫的对象应该限定为不法侵害的实施者,这是正当范围的对象条件。结合本案而言,于某某针对不法侵害人刘某某进行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倘若于某某在砍伤刘某某后,又走到宝马车上将刘某某的同行人员砍伤,其砍伤同行人员的行为则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涉嫌其他犯罪。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

  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也就是说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虑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情势等因素,另一方面还要权衡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相差过大。比方说你看到一个人正在偷邻居家的一条狗,为了防止狗被偷,你拿刀过去把他给捅死了,尽管你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而去制止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但是显然你所保护的这条狗的财产价值与人的生命价值相比,是属于微小的法益,这显然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也即《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特殊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本案中于某某的行为就属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尽管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某某死亡,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我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今天结合“8.27昆山反杀案”案例,我们学习了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希望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敢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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